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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对寄存物的提存

Post by hotelvi, 2017-3-9, Views:

         换言之,宾客离店时若有拖欠费用现象,酒店在其欠费额度内享有对寄存物的留置权;自留置之日起,宾客若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仍未付清欠款的,酒店可将寄存物折价,或依法拍卖、变卖寄存物,以实现其债权(《担保法》第87条)。
         4.酒店对寄存物的提存
         怎样处理无人领取的寄存物?《合同法》第101条规定: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,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,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。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第8条规定:(旅客遗留的物品)旅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,要登记造册,送当地公安机关以拾遗物品处理。可以推知,对无人领取的寄存物,自宾客离店或应当离店之日起,酒店只需保管3个月,而后应提存给公安机关。这样,店、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归于消灭,标牌制作公司制作的酒店亦无须向宾客承担违约责任。需要指出的是,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宾客遗留物品。
          5.关于店堂告示
         本案中酒店“丢失后慨不负责”的声明效力如何呢?《民法通则》第113条规定:“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,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。”住宿协议双方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,法律责任的确定应建立在对主、客观因素充分剖析的基础之上;酒店以“宾客未将现金及贵重物品存至指定地点”为由,逃避有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,有悖于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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